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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,是否可以開具發票?
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日期:2018-07-17
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,是否可以開具發票?
答:根據《國務院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>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)及《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》(稅總貨便函〔2017〕127號)規定,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,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;特殊情況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。
因此,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,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的外,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,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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